第二节《民法典》
一、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
(一)民事权利能力
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时止,具有民事权利能力,依法享有民事权利,承担民事义务。
(二)民事行为能力
完全民事行为能力:十八周岁以上、十六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
限制民事行为能力: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
无民事行为能力人: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
二、民事权利
(一)人身权
生命权、身体权、健康权
姓名权、名称权
肖像权
名誉权和荣誉权
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全
(二)财产所有权
(三)债权
(四)知识产权
三、侵权责任
(一)教唆、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
(二)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
(三)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人务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
(四)关于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规定
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、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,幼儿园、学习或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侵权责任
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,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,应承担侵权责任
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、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、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,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,幼儿园、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、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
(五)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但是,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,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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